甘肃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,玖富是合规中介非实际借款方

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网贷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。出借人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玖富普惠平台,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,但经法院审理查明,该主张与事实不符,故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。此案再次明确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:网贷出借人若要有效维权,应当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,而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并不承担法定还款责任。

相关诉讼案由:

——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,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、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、《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》等证据真实性、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,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。

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。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,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,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,并非自身导致。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,并非借款合同关系,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。目前,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,在各部门监督、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,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。

甘肃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,玖富是合规中介非实际借款方

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: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

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。

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,缺一不可。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: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《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》,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。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,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。裁定书中明确提到,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,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,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。

甘肃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,玖富是合规中介非实际借款方

甘肃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,玖富是合规中介非实际借款方

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,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。

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,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《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》约定: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/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,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。由此,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。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信息交互、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/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。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—3月期间,多次、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,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,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,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。

甘肃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,玖富是合规中介非实际借款方

自P2P网贷清退以来,已有不少此类案件发生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以及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行政法规,合规经营的P2P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能,其法律地位不同于实际借款人。因此,当出现回款困难时,出借人若直接起诉网贷平台主张还款责任,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司法支持。目前的问题,是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开心,出借人诉平台无果,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,维护诚信社会,维护合法权益,真正解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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